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今后,我省将在加强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对入晋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以防止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推诿扯皮甚至弃场逃逸等行为的发生。
信用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由入晋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时缴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将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和诚信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将与市场准入清出奖励惩处挂钩。
同时,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指导,加强对入晋建筑业企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入晋建筑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